2010-6-14
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,本公司不得終止契約。
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,每二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。
子女未滿一歲須員工親自哺乳者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本公司將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
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,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員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,得請求下列所定事項之一:
1.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;減少之工作時間,不得請求報酬。 2. 調整工作時間。
員工因哺乳而減少或調整工時,本公司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員工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。
員工任職滿一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
請生理假、育嬰留職停薪、陪產假、產假,本公司不得拒絕或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